“土豆条款”作为投资人常用的风险防控条款,有着强烈的本土化特色。但该类条款因涉及婚姻自由,法律效力争议较大。
01“土豆条款“的由来
成也婚,败也婚
“土豆条款”,源自土豆网创始人王微的婚变。
2010年3月,经法院判决,王微与杨蕾正式离婚。此时土豆网已经历数轮融资,但双方未对土豆网股权进行分割。
2010年11月9日,土豆网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上市申请。
次日,杨蕾即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王微持有的上海全土豆公司(土豆网核心运营平台)95%股权中的76%属于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将38%股权权益判归自己,并提出保全申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冻结了该部分股权,土豆网纳斯达克上市计划,半路夭折。
双方于2011年达成对价支付协议。随后,2011年4月,土豆网重新提交招股说明。
但是,在招股说明书中因此增加了一项风险披露:即土豆网创始人兼CEO王微涉诉并被财产保全。
土豆网因为这场离婚诉讼错失了上市的**时机,股价一路狂跌。老对手优酷网抢占上市先机,最终收购土豆网。
02土豆条款的效力几何?
根据数据,中国创始人股东的平均年龄为34.5岁,62.7%处于已婚状态。一旦创始人股东婚变,便会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股权的分割问题。
于是越来越多的“土豆条款”出现在投资条款清单中,即:要求目标公司创始股东结婚或者离婚必须经过董事会同意。
“土豆条款”维护了公司股权的稳定性,但要求创始人股东结婚或离婚需以董事会决议为前提,干涉了婚姻自由,往往容易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而导致条款无效。
03变通方式
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签署《承诺函》
♦ 使配偶确认其对公司的股权不享有任何权益,且承诺不就公司股权提出任何主张。
♦ 如任何情况下获得公司股权,应受交易文件的约束,并遵守作为公司股东的应尽义务。
♦ 单身的创始人,做一份婚前财产公证。
同时,投资人应对公司做详尽的尽职调查,将公司创始人是否有稳定的家庭生活、治理结构与相应风险规避手段是否完善,均作为考量的重要因素。
04股权的夫妻共同财产属性
1 股权的“双性”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股权具备财产和人身两方面的属性:
(1)股权的财产属性:股东依法享有获得股权收益的权利,即获取股利、分红、在公司清算过程中分配剩余财产,以及享受公司增资过程中的股权价值增值等;
(2)股权的人身属性:指股东依托股东会、董事会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基于公司利益行使管理权的权利,具体为股东知情权、表决权及质询权等。
2 离婚可分财产属性部分
离婚时,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财产属性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分割。
司法实践中,股权财产属性的归属存在以下几种形式:
(1)婚后以共同财产投资取得的股权,属于婚姻存续期间的股权,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获得的股权,属于投资者婚前个人财产的形态转化,一般认定归属于投资者个人所有,但因该股权获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3)夫妻一方婚前股权的婚后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论另一方是否进行投资、管理。
3 股权的人身属性【并非】对半分割
股权的管理性权利**于公司股东,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其转让应当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权登记于夫妻一方名下,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相应管理型权利(即股权的人身属性)应当专属于股东个人,而非夫妻双方。
根据《公司法》,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因此,在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股权具有的人身属性在夫妻之间并不当然进行物理上的对半分割,实践中一般以对另一半做出现金补偿的方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