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的两种情形,根据近年审结的相关案例,司法实务中适用二倍工资的情况有如下几种:
PART 01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满一年之后,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劳动者申请仲裁受一年诉讼时效限制。
在孙某诉B公司索要二倍工资差额案件中,孙某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实际工作岗位在B公司,法院查明AB公司为关联公司,因此劳动合同对三方均有效力,B公司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劳动争议的裁判规则具有地域性。应根据不同地区裁判规则具体分析。比如广东地区关于“二倍工资差额”仲裁时效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按月计算,对超过一年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PART 02
如果劳动者符合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与单位签订的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劳动者又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尖某与某公司劳动纠纷案中,尖某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自愿与公司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院查明,该两份合同双方已自愿履行完毕,没有证据证明该两份合同的订立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故法院对尖某主张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不予支持。
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无异议的,劳动者无权主张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PART 03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负责人事管理工作的,签订劳动合同属于其工作职责范围。如劳动者无法证明自己向用人单位发送过劳动合同、或催促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情形的,如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法院不予支持该主张。
高某在某公司工作期间负责人事管理、行政等工作,高某主张其曾向公司负责人发送过劳动合同文本,要求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拒绝。公司提出证据反驳高某主张,即该劳动合同文本系公司通用的模板,非高某本人劳动合同。因高某未能证明其发送过本人的劳动合同,或提出任何催促公司签署劳动合同的证据,法院认定此种情况下不宜由公司向高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PART 04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面试登记表和转正申请表不能替代书面劳动合同。
在刘某与某公司劳动纠纷中,用人单位主张面试登记表和转正申请表等文件已经载明了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工作内容、入职时间、劳动报酬、试用期限等内容,具备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主要条款,能够明确劳动关系双方的基本权利义务内容,应当视为双方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法院不予支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是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规范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确定和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依据,否则应按规定规定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
PART 05
因辞职补签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因劳动者辞职补签劳动合同的,不能视为双方对过去已履行部分的追认以及对未来权利义务的约定,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应予支持。
黄某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黄某提出辞职申请后,公司要求黄某补签劳动合同才同意黄某辞职。法院认为,二倍工资差额的惩罚,是为了保障劳动者能够通过劳动合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劳动者离职前补签的劳动合同显然无法达到保障劳动者权益的目的,也就无法作为用人单位免除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义务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和第八十二条关于应当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认定“不能免除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义务,应支付黄某二倍工资差额”。
PART 06
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劳动合同到期继续续延,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未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且劳动者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的,属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续延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应支付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某公司与常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记载“合同到期双方无合同争议,本合同将自动延续。”在劳动合同到期后,若一方当事人想要终止劳动关系的,对继续履行合同可以提出异议。但常某仍继续工作,双方均未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属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续延劳动合同,可视为双方订立一份与原劳动合同内容和期限相同的合同,故法院对于常某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PART 07
如劳动者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进行催告并形成完备的用工或者拒绝用工的材料。只有在用人单位充分履行了上述法定义务后,才能免除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企业制度,这一制度当然地包含完备的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制度。这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对于劳动者是否存在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主观恶意负有举证责任。
因为用人单位在是否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上处于优势地位,因此法律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十分严格。如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未进行进一步催告或者拒绝用工,则用人单位仍需支付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
PART 08
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的入职资格、条件等进行核查。
如用人单位
1、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无证据证据证明劳动者应聘时应具备某种资格、条件等;
3、未曾对劳动者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
4、无证据证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在于劳动者;
那么,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某公司主张钟某未取得有效监理资格证书、未如实告知执业情况,存在欺诈行为,但公司未与钟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无证据证明钟某应聘时,公司要求其应具备该资格,或对钟某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且不能证明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在于钟某。因此,一审、二审法院结合钟某的诉请,认定公司应支付钟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并无不当。
用人单位对因应聘劳动者不具备相应资质而拒绝与之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保留好必要的证据,包括用人单位进行实质性审查的标准。
PART 09
劳动者要求与用人单位存在合作经营关系的主体,与用人单位共同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傅某与A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主张其实际在B公司工作,因此诉求B公司与A公司共同承担责任。法院查明 ,傅某的社保和工资一直均由A公司负担,B公司虽租用A公司的厂房,AB双方存在合作经营关系,但并非混同经营,法院判决不予支持傅某主张的B公司应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劳动者以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和实际接受其提供劳动的主体分别为两家公司为由,主张两个“用人单位”应当共同支付其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法院根据涉案劳动合同和社保关系的实际情况并结合劳动者自认判断真实劳动关系,在厘清劳动关系和经营者之间合作关系后,认定只能由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参考文献:最高院司法案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