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int典型案例所涉难点
★ 双方长期两不找
★ 订立合同的意思自治
★ 补足经济补偿差额
★ 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情况
双方长期两不找
实质重于形式#
典型案例:
劳动者张某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因不满调岗安排,工作时间内离开用人单位后,多年一直未返岗。在此期间双方均未主动联系对方表达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愿。双方处于“长期两不找”的状态。
10年以后,张某回到单位,请求确认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安排工作岗位并补缴10年社保。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处于“长期两不找”的状态下,劳动关系并非处于中止履行状态,而是已经解除。对于张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实质重于形式。对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形式,不能局限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这一种方式,还包括劳动者不辞而别,长期不提供劳动,或者用人单位停发工资。双方劳动合同在事实上已经解除。
更何况,劳动者未履行请假等审批手续,长期不在岗,按单位规章制度也属于旷工行为,符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订立合同的意思自治
1 经典案例一
汪某收到用人单位offer后,按时前往单位所在地办理入职手续,用人单位以岗位撤销为由,不接受汪某入职。汪某起诉要求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安排工作岗位。
法院认为,签订劳动合同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属于意思自治范畴,用人单位具有用工自主权,其给劳动者安排何种工作岗位,属于用人单位内部管理事项,人民法院不宜予以干涉,更不能强迫任意一方订立合同。因此对汪某的诉请不予支持。
但offer属于用工邀约达成合意,虽尚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效力,倘若劳动者为准备入职工作已经作出合理准备并付出相应成本(如交通费、租房租金等),则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分担劳动者的合理开支。
2 经典案例二
徐某与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即开始工作,一年后单位违法辞退徐某并拒绝赔偿。徐某起诉要求法院判决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法院对徐某诉请不能支持,但告知徐某变更诉讼请求,即请求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徐某如果不愿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补足经济补偿差额
诚实信用原则#
典型案例
刘某离职前,与单位就加班工资、经济补偿等自愿达成和解,并签订了和解协议。后刘某感觉“要少了”,以数额过低诉请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法院认为,和解协议或经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双方处分自身权利的体现,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应按约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劳动者签订协议后又以数额过低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对刘某的诉请不予支持。
但是,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协议签订存在受胁迫、欺诈等情形而违背劳动者真实意思表示,或者协议内容显失公平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协议。
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情况
无需仲裁前置#
满足两个条件
一、劳动者诉请的支持证据为用人单位出具的工资欠条;
二、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即双方对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合同的履行和解除等方面没有争议,劳动者仅仅是请求支付劳动报酬。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因此,劳动者不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还可以优先选择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