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专业 | 浅析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相关法律问题


鉴于近期论法律师代理一系列劳动争议案件以及参与劳动仲裁调解工作的实践经验,在复盘总结中论法律师发现,劳动者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问题尤为突出,且呈现明显增长态势。

根据我国的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在实务中会出现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形,导致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者无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或无法享受应有的养老保险待遇。鉴于上述情形频有发生,劳动者是否有权对此提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诉讼,也愈发收到大众的关注和讨论。下面论法律师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已有法院判例,分析如下:

一、司法解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二、受案范围

根据前述司法解释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社保待遇赔偿损失案件需同时满足如下要件:(1)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法补办;(3)劳动者因此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如无法全部满足,则将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三、赔偿损失数额的认定

1)

工作实务中,在满足前述要件而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情况下,裁审机构依据何种标准进行赔偿损失认定,并无统一尺度。

案例一:【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民终1530号】员工刘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旭日制衣公司支付:2002年6月至2015年2月未缴纳养老保险损失152000元。旭日制衣公司抗辩称“认可未为刘某某缴纳社会保险,但社会保险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一审法院认定及理由:“旭日制衣公司未为刘某某办理社会保险。一审法院就刘某某所主张的事实向北京市密云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进行咨询,社保部门答复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其养老保险无法补缴,如果劳动者从未缴纳过基本养老保险,其在社保账户系统中没有相关信息,退休后无法享受养老待遇,具体损失数额也无法核算。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北京旭日制衣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刘某某2002年6月至2015年2月未缴纳养老保险损失58803.57元。”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民终7673号案件】李某某要求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其2014年12月至2016年12月的养老金1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李某某于2000年1月25日起转为本市非农业户口,因大秦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导致其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应赔偿李某某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现李某某主张10万元数额合理,法院予以支持。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李某某养老保险待遇损失100000元”。二审维持原判后,李某某申请再审后被驳回。

案例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2民终6061号案件】劳动者上诉请求“中海公司赔偿因未为史某缴纳养老保险给其造成的养老金损失455416元,国家海洋局对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对此,二审法院认为,“中海公司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未为史某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亦不能补办,导致史某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中海公司应赔偿史某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考虑到双方对于劳动关系存在与否一直存有争议,2005年6月起,史某工资无人支付,最终由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由中海公司支付相应期间基本生活费等实际情况,一审法院酌定由中海公司支付史某养老金损失304000元,并无不当”。

2)

北京对于农民工养老保险

赔偿损失认定的标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三十五条规定:“因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当自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赔偿数额的确定可参照《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京劳险发〔1999〕99号)》和《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养发〔2001〕125号)》的规定。”

总之,尽管现行法律已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社保待遇赔偿损失案件所需满足的条件,但在实际操作中,对于相关条件的认定和应用尚无进一步明确和精细的标准,同时在赔偿损失金额的确定上也尚未实现完全统一。根据案例检索和实践经验,如果劳动者已享受退休待遇,以其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或缴费基数不实为由,要求赔偿未能享受更高退休待遇的损失,人民法院通常倾向于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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