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实务中
常见的几个问题
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数量逐年递增,并呈现出“井喷式”上升趋势,随着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出现,以下为大家总结了民间借贷纠纷的常见法律问题,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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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什么是民间借贷
我们通常所说的民间借贷,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而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则不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比如因银行贷款引发的纠纷。
2、 如何主张利息
借条或者借款协议等书面文件中,未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还可以主张利息吗?是否可以通过其他证据予以证明相关情况呢?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是双方对利息约定不明确的,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借人可通过提交有关借期内利息内容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定期定额的还款流水等证据予以佐证,用以主张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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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何适用利率
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高于法律规定的利率,如何处理?
--法律规定的利率适用规则
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适用当时司法解释规定的上限利率,标准为“两线三区”;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规定的上限利率,标准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4倍的LPR)。
--法律规定的利率适用标准
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适用的标准(如下图):
“两线三区”系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借贷利率的规定。
“两线”是指年利率24%、年利率36%。
“三区”是指司法保护区间,即不高于年利率24%标准的约定系法律保护的部分;高息无效区间,即超过年利率36%标准的约定系法律不保护的部分,该部分利息即便借款人已经支付,仍可向出借人主张返还;自然债务区间,即年利率超过24%且不高于36%标准的约定虽然该部分法律不予保护,但出借人自愿支付的部分,法律不予干涉。
4、高于法律规定利率的处理
借款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法律规定利率计算的利息数额,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对于各种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法院均不予支持。
--主张违约金的数额总计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5、何为”砍头息“?
“砍头息”是指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即实际给付的金额少于借条、支付凭证等载明的金额。人民法院会认定实际出借的金额为本金。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
**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THE END···
撰稿:孔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