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间
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13条明确规定了6种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

01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
出借人从金融机构获取贷款后,再将该款项转借给他人的行为,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这种行为不仅扰乱了金融秩序,还增加了融资成本。例如:朱某以虚构的购房合同获取银行 400 万元贷款,随后将该款项出借给陆某,并约定高额利息。后陆某逾期未还,朱某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的行为属于套取金融机构借款又转贷他人,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02
以借款转贷牟利
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企业或个人将从其他企业借来的资金或者通过本单位职工集资获得的资金,转贷给他人以获取利益,并且借款人对此知情的,合同无效。例如,A 公司向 B 公司借款 50 万元,之后 A 公司将这 50 万元转借给 C 公司,C 公司知道该资金来源,那么 A 公司与C 公司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

03
借款用于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将借款用于赌博、贩毒、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还向其提供借款,该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例如,张三知道李四借款是为了购买毒品,仍然借给李四资金,他们之间的借贷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04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借贷行为违反了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合同无效。例如,以包养情人等违背道德伦理的目的进行的借贷行为,其合同是无效的。
05
“职业放贷”
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职业放贷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合同无效。例如:段某自2011年5月份至今,多次出借他人资金,人数众多、金额较大。刘某向段某借款,段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法院认定段某为职业放贷人,其与刘某之间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属无效,刘某只需偿还借款本金,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使用费用。个人长期、多次向不特定的多人出借资金并收取利息,其行为被认定为职业放贷,相关借贷合同无效。
06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如果借贷合同违反了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也会导致合同无效。例如,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特定主体之间的借贷行为,若违反该规定签订借贷合同,则合同无效。
撰稿:孔甜甜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