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看!劳动争议解释二之仲裁诉讼期间工资新规

必看!劳动争议解释二之仲裁诉讼期间工资新规

2025年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解释二》)正式施行,其中有关仲裁诉讼期间工资的规定,为劳动者维权与企业用工规范带来了重大影响。

新规要点速览

《劳动争议解释二》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可以继续履行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终止决定作出后至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前一日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时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意味着,一旦用人单位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行为被判定违法且劳动合同能够继续履行,劳动者在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将得到有力保障。例如,小李月薪8000元,被公司违法辞退后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仲裁、诉讼历经6个月,若最终判定公司违法且劳动合同可以继续履行,按新规小李可获赔48000元工资。

律师观点

1.该规定对劳动者意义重大。以往,劳动者面对违法解除,即便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也常因仲裁诉讼期间工资支付不明而有所顾虑。如今新规即将落地,劳动者维权底气更足,能更坚定地选择恢复劳动关系,保障自身权益。

2.从企业角度看,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比之从前需更加谨慎。违法解除不仅面临支付赔偿金风险,若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漫长仲裁诉讼期的工资支付将给企业带来沉重成本,企业需加强用工管理,依法依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避免不必要法律风险与经济损失。

3.此规定旨在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对用人单位依法用工的约束。在实践中,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诉讼时需明确主张该项权利,并提供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及工资标准。若双方都存在过错,如劳动者存在一定违纪行为,用人单位解除程序也存在瑕疵,法院会综合劳动者怠于申请仲裁及提起诉讼、劳动者在争议期间向其他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等因素,确定双方责任,按比例分担工资支付责任。

参考法条: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可以继续履行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终止决定作出后至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前一日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时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

用人单位、劳动者对于劳动合同解除、终止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

1)劳动合同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期满且不存在应当依法续订、续延劳动合同情形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的;

4)用人单位解散的,但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除外;

5)劳动者已经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用人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不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6)存在劳动合同客观不能履行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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