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适用仲裁时效吗?

劳动者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适用仲裁时效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23日,曾某向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某公司向其支付2018年未休年休假工资,仲裁委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未予支持。曾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曾某的诉讼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因此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曾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仍以样的理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曾某还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北京高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考虑到年休假可以集中、分段和跨年安排的特点,劳动者每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应获得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时间从第二年的12月31日起算。本案中,曾某主张2018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最迟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提出,其于2021年3月23日提起仲裁,已超过仲裁时效,某公司亦在仲裁阶段提出时效抗辩,故曾某要求某公司支付2018年未休年休假工资,于法无据。最终,高院裁定驳回曾的再审申请。

律师建议:

1.时效适用:北京地区司法实践中,未休年休假工资300%发放,其中的200%法定补偿部分被认定为福利待遇,适用一年的普通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为年休假可集中、分段和跨年度安排,劳动者每年未休带薪年假应获得工资报酬的时间从第二年的12月31日起算。

2.举证责任:用人单位若主张已安排年休假,需承担举证责任。若无法提供有效证据,仍需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3.劳动者维权建议:劳动者应及时关注自身年假权益,若与用人单位就未休年休假工资产生争议,务必在时效内申请仲裁。

参考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三》第十九条: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中法定补偿(200%福利部分)诉请的仲裁时效期间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款规定。考虑年休假可以集中、分段和跨年度安排的特点,故劳动者每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应获得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时间从第二年的12月31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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