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网络妙招”致人损害, 发布者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使用网络妙招致人损害,

发布者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近日,齐鲁晚报报道了一则新闻:

10月7日,河北邯郸一女子模仿网络方法去除保温壶的水垢,不料壶内高温液体突然喷出,造成面部烫伤,引发广泛关注。

当事人吴女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她在保温壶里放了白醋和糖,大约过了1分钟,查看水壶里的水垢有没有化掉,结果“嘣”的一声,水壶爆了,水喷到了脸上被烫伤,目前伤情正在治疗中。

事实上,白醋中的醋酸与水垢中的碳酸钙、氢氧化镁等碱性物质发生化学反应时会产生二氧化碳气体。若混合液在封闭空间(如暖瓶或水壶)中加热,气体无法及时排出,可能导致内部压力急剧升高,从而引发容器破裂或喷溅。尤其当白糖用量过多或加热时间过长时,反应可能更剧烈。

从吴女士的操作步骤来看,是存在安全隐患的。合肥市第三十八中学的化学教师李杨表示:“白糖加白醋混合煮沸后,应静置5分钟左右,静置是为了冷却液体不冷却的话温度太高,生成气体速率快可能会导致沸水喷出。  

那么,吴女士所遭受的伤害,就只能自认倒霉了么?

案件分析:

发布者是否存在过错,这是认定其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需要审查其发布的内容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1内容是否存在不实或夸大,发布的方法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夸大其词或虚假宣传的情况。

   2是否经风险提示,是否对操作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如高温、化学腐蚀等)进行了充分、明确的警示。

  3、发布者所提供的方法本身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容易导致使用者受伤。

   如果发布者未能尽到安全警示义务,导致其发布的内容存在上述问题,则可以认定其存在过错。

关于发布的内容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问题,吴女士需要证明其损害后果(烫伤)是直接由于按照其发布的方法进行操作所致。例如,吴女士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确实按照其方法操作,且该操作是导致其烫伤的直接原因。

同时,吴女士自身也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作为成年人,吴女士自身也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如果其在操作过程中存在重大疏忽或过失(如未按照说明操作、忽视明显的危险等),可能会减轻发布者的责任。

结论:在能够证明网络发布者存在过错,且其过错与吴女士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吴女士有权向其主张损害赔偿。

本事件警示大家,网络发布者对于分享的生活小妙招没有亲自实验操作过,对于是否存在伤害风险在没有充分认知的情况下,不宜盲目发布于网络上分享。

另外,本事件所述侵权行为,与民法典规定的一般侵权行为有所区别。一般网络侵权行为,加害人主观上存在明显的故意,侵害的也大都是被害人的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利,而本事件却是利用公众网络发布途径可能造成不特定人人身损害。对于这种并不多见的侵权方式,更应该值得立法者的关注,一旦有居心不良之人为寻求精神刺激或者其他不法目的而为进行所谓的经验分享,将会对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4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北京论法律师事务所

2025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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