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律师代理的业主与供热单位关于热计量计费方式纠纷案获首例胜诉判决!
2024年6月17日,我所唐诗超律师和孙桂英律师接待了张先生的一起关于居民小区供热计量方式纠纷的咨询,正因为这次接待沟通,成就了现在的这一批具有示范性意义的胜诉判例。当初,唐律师和孙律师以及张先生对这个案子的诉讼结果都没有把握,因为查遍了所有的裁判文书,都没有看到相同的判例,之所以决定启动诉讼,凭借的就是论法人尊重案件客观事实,努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精神,最终为众多业主争取到满意的结果!
基本案情:
案涉小区位于北京市房山区,业主1000多户,该小区于2022年上半年建成并将房屋交付业主,2022年冬季开始,由北京某供热公司为小区业主提供供热服务,按照供暖面积计费方式30元/㎡收取供热费。
张先生等业主按照此标准缴纳了2022年度和2023年年度的供暖费后,才得知该小区供热方式应当实行热计量收费,遂要求某供热公司按照热计量方式(基础热费18元/平米+计量热费12元/平米)收取供热费,退还差额部分,某供热公司以“小区供热计量设备设施存在错接、误接、不显示数据等情况,暂时不具备热计量条件”为由,坚持按供热面积收取供热费。
2023年5月,张先生等业主将上述问题投诉至主管部门,主管部门经调查后向某供热公司下发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在2024年3月21日前,针对热计量装置开展入户巡检,改正其不实行供热计量的行为,某供热公司仍不理采。
2024年6月,我所唐律师和孙律师接受委托后,代为起诉至北京房山区人民法院。
代理策略:
我所唐律师和孙律师根据张先生等业主提供的供热设备设施现状等相关证据材料,结合案情进行了全面分析论证。
从以往判例来看,凡供热合同纠纷案件,业主胜诉的机率本就极少,与本案情形相同的胜诉判例几乎没有。通过分析主要原因有三:一是已有判例中,业主方对相关政策法规分析不够全面,不成体系,仅仅根据个别政策性文件的条款来支持自身主张,容易被供热公司曲解从而不被法院采纳;二是没有发改委、街道办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明确意见;三、居住建筑为商业属性,而非居住建筑,在适用热计量相关法规上存在争议,多数观点认为,无论如何供热单位为小区提供了供热服务,按传统的面积收费也能被大多数人接受,所以业主的诉请通常不被法院支持。
虽然没有检索到法院对类似纠纷的相同的判例,但他们在对热计量相关法规政策进行了详细研究中,发现自2007年起,我国就陆续出台节能减排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要求新建居住小区应当安装热计量装置,采用热计量收费方式,其理念在于提高热能使用效率,达到节能目的,2009年北京市已经将安装热计量装置规定为新建建筑的强制性要求,直至2018年,我国已经将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制度正式写入能源法,进一步明确了国家的政策导向,这也是确定本案诉讼请求的重要依据。诉讼请求主要有两项:一是判令被告依法实行分户计量供热,按照热计量计费方式收费;二是退赔前两个供热季多收的供暖费。
当然,接受委托只是**步,本案涉及到集体诉讼问题,首先要到司法局报备,其次是法院立案是难题,唐律师和孙律师通过多次前往法院与立案法官沟通,并致函立案庭等多种方式才得以立案。
接下来就是证据及政策法规的详细梳理,首先,孙律师将自2007年至2018年国家层面及北京市出台的5个热计量相关政策法规文件一一进行了梳理,并制作了《热计量相关法律法规摘录及解读》提交给了主办法官,为本案胜诉奠定了扎实的基础;其次,在两位律师的指导下,张先生在立案前已就相关问题咨询过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在诉讼过程中,我方就获得了相关部门的明确回复,明确了供热公司的行为违规违法,并将其提交了法院,又给本案胜诉增加了可能。
审判结果:
庭审中,我方代理意见有理有据,庭审法官提问直戳核心,供热公司后因无力辩驳将责任推至房地产开发公司身上,一审法官遂又将房地产开发公司追加为第三人,要求其参与诉讼。值得一提的是,本案一审法官尽职尽责,本案前后共开庭3次,业主、供热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相关问题均审理清晰,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我方胜诉,判决供热公司退还张先生等业主前两个年度的供暖费差额。

不出意料,供热公司上诉,二审中我方针对供热公司上诉的几个观点逐一反驳,最终二审法官也采纳了我方观点,驳回对方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持续了一年零4个月的供热合同纠纷案件,就这样以业主方胜诉终审结尾。在全国几无胜诉判例的情况下,这场胜诉来之不易,既离不开参与诉讼的业主的支持和坚定决心,也离不开唐律师、孙律师对待案件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扎实的专业素养,更离不开法官的公正审判和职业担当!!
该案是论法所众多成功经典案例之一,论法律师凭借其训练有素、敬业有加的专业律师团队,立足于客户需求,努力为客户提供优质、专业的法律服务,为追求公平正义贡献自己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