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落地!乘客“开门杀”究竟谁担责?
导语
日常行车停车,看似简单的开门下车动作,却暗藏着极大的安全隐患,这就是令人闻之色变的“开门杀”。长久以来,大众存在两大认知误区:“谁开门谁全责”“乘客开门闯祸,保险公司不赔”。
2026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正式施行,第二条统一了“开门杀”的裁判标准,彻底纠正大众认知误区,今天结合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5月发布的一则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典型案例,一次性讲清责任、理赔、避险全要点。
一、真实案例:司机乘客同责,保险公司限额内赔付
基本案情
董某某驾驶机动车行驶至某路段停车,乘车人杜某某开车门下车时驾驶人未提醒注意车外情况,车门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潘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潘某某受伤、车辆受损。
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董某某、杜某某负同等责任,潘某某无责任。案涉机动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潘某某诉至法院,请求董某某、杜某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某保险公司辩称,商业三者险应仅就驾驶人承担的责任(即50%责任)予以赔偿。
裁判结果
1.驾驶人未在乘车人开车门前尽到提醒义务、乘车人开车门时未谨慎注意,二者行为结合共同引发事故,构成共同侵权。
2.对受害人而言,驾驶人与乘车人同属机动车一方,是完整责任整体。保险公司“只赔驾驶人责任”的抗辩不予采纳,需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3.超出保险赔偿范围的损失由驾驶人、乘车人连带赔偿。
误区1:谁开门,谁就要负全部责任
开门事故不能简单归责开门乘客。驾驶人同样负有法定安全义务:规范停车、下车前提醒乘客观察后方、选择安全下客点位。如果驾驶人未尽提醒、规范停车义务,就要和乘客共同担责,根据过错划分主次、同等责任。
误区2:乘客开门肇事,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此前大量案件中,保险公司常以“乘客不是被保险人、不是驾驶人”为由拒赔乘客责任部分。司法解释(二)第二条明确:乘车人开门致人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受害人起诉驾驶人、乘车人、保险公司的,法院应当支持受害人要求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先行赔付的诉求。
二、新规解读,看懂“开门杀”赔偿规则
新规解读:
1.机动车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一并起诉乘车人、驾驶人以及承保该机动车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并依据民法典**千二百一十三条请求保险先行赔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保险人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允许驾驶人抗辩拒赔的,法院不予支持。
3.保险赔付后仍有不足损失,由乘车人、驾驶人按侵权责任规定承担赔偿。
具体赔偿:
1.交强险先行赔付→商业三者险按合同理赔→保险不足部分,驾驶人、乘车人连带担责。
2.连带责任意味着:受害者不用区分驾驶人、乘车人各赔多少,剩余损失可单独找任意一方全额索赔,再由双方内部划分责任比例。
3.交强险赔付后,保险公司无权向过失开门的乘客追偿;仅乘客故意撞人、伤人时,保险公司才可追偿。
三、如何有效预防“开门杀”?
法律兜底赔偿,却弥补不了受伤带来的伤痛,无论司机还是乘客,都要牢记安全下车规范:
1.驾驶人必做:守住**道安全防线
停车规范:紧靠路缘石停靠,车身与路边距离控制20-30厘米,避开非机动车道、人流密集路段临时下客;
提前提醒:下车前主动告知乘客“开门先看后视镜,慢开门”,老人、儿童、网约车乘客重点叮嘱;
优先引导:尽量让乘客从右侧车门下车,避开左侧车流。
2.全员必学:荷式开门法
核心逻辑:用远离车门的手开门,强制转身观察盲区,消除视觉死角。
驾驶人右手开左门,乘客左手开右门;→手部发力时身体自然后转,同步观察车内后视镜、车外后视镜;→先推开10cm左右缝隙,再次确认后方无电动车、行人,再完全开门。
3.骑行者防护:降低事故伤害
骑行非机动车全程佩戴安全头盔,途经路边停放车辆时减速绕行,预留横向安全距离,警惕车辆突然开门。
结语
司机多一句提醒,乘客多一次回头,守住出行路上这一道小门,就是守住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法条链接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机动车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一并起诉乘车人、驾驶人以及承保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并依据民法典**千二百一十三条关于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的规定,请求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人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抗辩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对该抗辩不予支持。赔偿后不足的,由乘车人、驾驶人依据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乘车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损害是因乘车人故意造成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第七十七条 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二)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
(三)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