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专业|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能否被执行?
前言:“官司赢了,钱却拿不到”——这是许多债权人面临的困境。当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时,其配偶名下的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否能够被执行?
一、基本案情
2023年,王某以合伙合同纠纷为由将赵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给付合伙投资款11万元,经法院审理后,法院判决:“赵某给付王某11万元。”法院判决生效后,王某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案件执行过程中,因赵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程序终结后,王某经调查得知赵某配偶孙某名下有一辆汽车,该汽车为赵某与配偶孙某婚后购买,王某便申请法院对该汽车进行查封,法院裁定查封孙某的名下机动车,期限为二年。
之后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登记在孙某名下的车辆是其与赵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赵某占50%的份额。”经法院审理,涉诉车辆虽然登记在孙某名下,但其取得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涉诉车辆为赵某与孙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最终法院判决:“登记在孙某名下的小汽车一辆属于赵某与被告孙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赵某享有该车辆百分之五十的份额。”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都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是否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并不是判断该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上述范围内的财产即使只登记在被夫妻一方名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判断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重要标准是该财产取得的时间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三、如何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
申请执行人在调查发现到被告人配偶名下的财产线索时,应当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法院对该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之后以被执行人及被执行人的配偶作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诉讼。
债权人代位析产制度是指债权在执行阶段,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债务,为了保全对债务人的债权,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析产之诉,请求法院对债务人的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的制度。
提起债权人代为析产纠纷诉讼需满足以下条件:1.债权人享有作为财产共有人之一的债务人的债权,并且该债权得到了法律上的确认;2.债权人就生效债权已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3.除共有财产外,该债务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4.财产共有人(债务人和其他共有人)都未主张或怠于对共有财产进行析产分割;5.债务人的权利不专属于债务人自身,包括非财产性权利、主要为了保护权利人无形利益的财产权、不得扣押的权利、不得让与的权利。
四、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