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专业|公司违法减资,股东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认定
【基本案情】
甲公司成立于2015年5月4日,注册资本300万元,其中,股东姚某认缴出资180万元、股东蒋某认缴出资120万元,出资期限均为2024年12月26日。
后,乙公司因与甲公司存在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8日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甲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乙公司31万元。甲公司并未履行该判决。
2020年3月25日,甲公司出具《债务清偿或担保情况的说明》,载明甲公司注册资本由300万元减少到30万元,并在未通知乙公司前提下,于2020年4月1日完成注册资本变更。蒋某认缴出资12万元,姚某认缴出资18万元。
得知此消息后,乙公司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为由,将姚某、蒋某诉至法院,请求姚某、蒋某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在明知与乙公司存在债权债务的情况下自行减资,未通知乙公司,明显违背公司法关于减资程序规定的立法目的,其行为存在恶意。因此,甲公司的减资程序并不合法合规,姚某、蒋某应当在各自减资范围内,对生效判决确认的甲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向乙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本案中,因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权,在甲公司减资前已经存在,故甲公司在减资前应当通知乙公司,未通知乙公司属于违法减资。
且该减资行为发生在乙公司与甲公司的合同纠纷一审裁判文书作出之后、二审诉讼期间,甲公司极有可能向乙公司负有给付义务,姚某、蒋某作为负有注意义务的股东,在减资过程中没有通知债权人乙公司,存在过错,应该就公司减资后不能偿付的债务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下违法减资的理解与适用
“违法减资”是指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过程中,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法定的程序和义务,损害了公司债权人或公司本身的利益。主要情形包括:
程序违法:
1.未履行通知、公告义务:未在法定期限内(决议后10日内)通知已知的债权人,或未在30日内在规定媒体或公示系统进行公告。
2.通知、公告内容不实或不完整:隐瞒重要信息,导致债权人无法及时行使权利。
3.未依法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对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要求的债权人,未进行清偿或提供有效担保即进行减资。
实质违法:
1.减资方式违法:新公司法强调减资原则上应按股东出资/持股比例进行。非按比例的减资(尤其是定向减资) 极易被认定为变相向个别股东返还出资,若损害债权人利益或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可能被认定为违法。
2.“名为减资,实为抽逃出资”:这是最严重的违法情形。即减资程序只是形式,实质目的是将公司资产无对价地转移给股东,导致公司责任财产不当减少。这直接触犯了《公司法》第五十三条关于禁止抽逃出资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如果公司未依法通知债权人进行减资,导致债权人失去要求清偿或提供担保的权利,则该减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在违法减资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责任的本质与抽逃出资相似。同时,该减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由市场监管管理部门可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能面临更严厉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